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明确将“危险驾驶罪”涵盖于其中并重视对醉驾行为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当驾驶员因饮酒过量而导致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时,便可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遏制和打击那些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而确保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