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从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辩护律师便有权阅览、摘录和复印案件相关的案卷资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往往仅在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得以实现,而并非在通常情况下的侦查阶段长达37天的时间里。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所享有的主要权力是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交流,至于查阅案卷的权限则相对较为有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