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行为人须明确违反妇女自身意愿,运用暴力、恐吓及其它强制性的方式手段来对其进行施压,进而使得该女性陷入无法进行反抗、不知如何反抗甚至于畏惧反抗的境地;或者在女性毫无意识或无力反抗之时,利用这一机会实施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次,在法律层面上,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针对女性的性自主权,即女性有权根据自身意愿自由决定是否进行正当的性行为;若受害者为未成年少女,那么她的性自主权则是绝对不容侵犯的,换言之,无论该少女是否自愿、是否顺从,均可构成强奸罪。
再次,从主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强行与被害者发生性行为,且自始至终都是以实现强奸为最终目的。
最后,在犯罪主体方面,构成强奸罪的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即所有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