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之际,必须携带有如下资料:
首先,应提供律师本人执业证书的原件以及复印件以便查验;
其次,需准备的是律师事务所在此开具的介绍函或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合法性和资格许可;
第三,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复印件等,应整理齐全;
最后,还须案头备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签发的正式会见通知,以确保会面的顺利进行。若为辩护律师,则可能还需携带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如起诉书副本等,以供参考和研究之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