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处以37天的刑事拘留,那么在这一期限届满之后,公安部门便无法继续实施拘留行动。公安机关将会面临以下几种可能的决策:
首先,如由人民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的裁定,那么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立刻对该名嫌疑人进行逮捕,亦即意味着,该嫌疑人有可能还需接受进一步的关押;
其次,如果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应立即释放该名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最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仍需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且嫌疑人具备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他们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