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及职务侵占罪的显著区分在于其各自所针对的犯罪主体以及犯罪行为的属性特性。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罪是指那些在非国有性质下经营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组织中的员工,借着职务上的优势,有意识地擅自挪动或占用原本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将其私人所有或自我借贷于他人,这种行为在金额额度达到法定标准后(即较大),并且在超过了三个月的规定期限内尚未归还,或者进一步将这些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盈利活动等场合。
然而,职务侵占罪则是上述的人群将本应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且在金额上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标准。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以“挪用”的方式进行,并存在着归还的意图;而后者则是以“侵占”的形式实现,即实际占有并拒绝归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