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开设赌场罪的行为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首先,便是广为人知的“实质性的开设赌场行为”;
其次,便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的先进优势,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比如说传输赌博音频视频资料或相关数据等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和实施各种赌博活动。对于后者来说,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此处列举几种较为典型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自主搭建赌博网站,同时接受来自外部人员的投注;
(2)在自己建立赌博网站的基础上,还将该网站转租给他人,以便进行更加密集的赌博活动;
(3)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商,以便接受更多的投注业务;以及(4)干脆直接参与赌博网站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环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