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将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构筑和运营赌博网站,抑或是担任其他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行为,应被视为是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此类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行,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经济责任。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经济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