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拘期限满三十日之后,被拘留人可能获得释放,但同时也存在着其可能被正式逮捕的可能性。若符合特定的条件,被拘留人还有可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状态。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决定对被拘留人进行逮捕,他们必须首先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倘若该申请未获批准,则被拘留人应立即得到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