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均具备对已经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作出变化或废止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取保候审决定的更改或撤销。而取保候审能否予以解除或者更改的具体原因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因不应再被追究刑事犯罪的情形;
其次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的上限;
再次是发现当初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
此外,如果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且无法独立生活,或者已被逮捕的被告人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撤销或更改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