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收容教育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性教育手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羁押范畴。
2.收容教育的含义如下: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在未经过法定法庭审理及判决的情况下,即可以对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的人施加长达六个月到两年不等的强制教育以及劳动等一系列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该政策最早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9月4日发布的第127号国务院令——《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办法》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