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为涉及洗钱罪名的被告人进行辩护过程中,律师往往会着重强调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低,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显著;或者是被告人已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赃款,展现出了深刻的悔过之意。除此之外,倘若被告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这些因素也将得到充分的运用与体现。关键之处在于要向法庭展示被告人的改造潜力以及对社会危害性的降低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