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获得保释批准之后,被传讯的次数并无任何限制规定。传讯乃为公安司法部门运用传票通告刑事诉讼当事人于特定时间内抵达特定场所接受问询的法律程序。
然而,传讯的时长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况特别严重、错综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则传讯的时长亦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