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罪与共同受贿罪这两种犯罪行为时,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期有可能需要将两罪的刑期相加以获得最终的处罚结果。具体而言,倘若某个人在被判刑前已经触犯了若干项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多种犯罪行为,则除死刑以及无期徒刑之外,应当根据累加后的总和刑期,在数个刑期中选择最重的刑期作为执行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