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时,若人民检察院未予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释放执行情况。倘若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条件,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一般的规定,公安机关若决定拘留某人,通常会在拘留开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