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常需在拘留期内留置14个自然日,但在特殊情形下可将期限延长至最多37天;若公安机关认定需对某名已被拘留的人员采取逮捕措施,其决定应在拘留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如有特殊理由,可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