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情形可考虑给予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的宽大处理:
首先,应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实施附加刑等轻罪之情事者;
其次,假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采取取保候审策略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时,也可考虑适用此项措施;
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亦可考虑适用此项措施;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之时,也可考虑适用此项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