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取保候审解除的情况归纳如下:
首先,如果被追诉者并无犯罪行为,那么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若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期,也需要及时撤销;
再次,如果发现当初的取保候审决定存在错误,同样需要取消该措施;若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体质孱弱,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社会风险时,也可予以解保;
再者,若是逮捕的被告人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且审判期限已经超出法定范围,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撤销取保候审;
此外,如果被告人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考虑撤销;
最后,如果被告人已经被逮捕,但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且判决尚未生效,也可以撤销取保候审。
另外,如果被告人因为司法鉴定而导致案件尚未审结,且法律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也可以撤销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