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辩护律师,必须请务必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的法律援助公函,以便在需要时请求并获得看守所的准许会见在押人员;同样地,看守部门也应予以积极配合,确保会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时,除需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须向其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以供查阅参考。
最后,在审判阶段,律师在与在押的被告人会面时,除了需要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需向其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以便于被告人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自身权益的保障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