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可请求解除房屋购买合约的几种情况:
首先,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交房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然而,若久久未能收到关于交房的正式通知,那么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如果开发商在经过购房者的书面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的三个月之内完成交房事项,那么购房者便有权请求开发商解除房屋购买合约,不但如此,还可以索回已经支付的定金或者寻求相应的利息补偿。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因此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也将被判定为无效合同。鉴于此种情况,开发商必须全额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所有房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