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以下情况通常会导致被告方不得不缺席审判:
首先是被告人由于患有严重疾病而难以出庭;
其次是案件因某些原因而即将中止审理,当审理时限延长至六个月以上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出面参加诉讼时,法院便可依此进行缺席判决;
此外,若被告人同意缺席审判,亦可据此进行判决;
最后,对于涉及贪污受贿、或由国家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行为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身处境外,法院仍有权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