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普通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为三个自然日;
然而,对于那些有流窜作案、反复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特征的被捕者,其拘留期限则可依法延长至三十日之久。在此之后,倘若司法机关需要对嫌疑人提起逮捕申请,那么就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请求。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所述的拘留和逮捕期限均应从开始执行之日起进行累计计算,但是总计的最长时长不能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