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案当事人在非访人员寻衅滋事事件中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这主要取决于诸多复杂的案件具体状况,诸如犯罪嫌疑人自身所具备的社会危害性、其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等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涉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或者他们虽然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判,然而若执行取保候审则并不会对社会安全与秩序产生重大隐患时,那么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是完全可行的。由此可见,倘若非访人员寻衅滋事的行为并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并且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对社会构成即时的威胁,那么法院或公安机关有可能会批准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