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甘肃省,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准则通常以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刑法法规为准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倘若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共资金供其个人运用,以此展开非法行为;抑或是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营利性活动;又或者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均将构成挪用公款罪。
至于具体的立案金额标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举例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若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三万元及以上,便有可能被视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