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犯罪嫌疑人接受首次正式审问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获得由执业律师进行的会面机会。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与嫌疑人的会面,虽然大部分情况下均需得到批准,但公安局将派遣警务人员陪同参与。在此阶段通常仅允许进行两次会见,每次会谈时间约为半个小时;而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中,律师则无需事先审批便可直接与其会面,且会面次数并无明确限制,只需遵循看守所的工作时间安排即可。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活动以及特别严重贿赂等罪行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若欲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