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进行初步判决。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根据寻衅滋事行为的次数、所产生的伤害程度、非法强占他人财产或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的金额等其他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来进一步调整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对于情节较为轻微且未导致任何人员受伤的寻衅滋事案件,应判处管制刑;若仅适用管制刑无法充分体现刑罚的价值,则应改为处以拘役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需每增加一种定罪情形,则刑期将相应增加一年;而每增加一种非定罪情形或同一种情形出现两次以上,则刑期也会相应增加六个月。例如,寻衅滋事行为导致他人轻伤的,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在每增加一名轻伤受害者的情况下,刑期将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而每增加一名轻微伤受害者,刑期则会增加两个月。
此外,若通过自残、自杀等手段在公共场所、政府机构等地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则应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在具体案件的量刑过程中,合议庭(独任庭)应综合考虑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的量刑要素,并有权在六个月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