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之法定时限通常以三十七日为上限。该期限既涵盖了公安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所具有的拘留权限(最长可达三十天),同时亦包含了检察院对于批准逮捕事宜所需进行的审查及审批流程(最长为期七天)。若在此期间内未能获得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应予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