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解的是,所谓的“刑拘在逃”,即是指那些已被我国公安执法机构经过详尽且深入的调查后,向其颁发了刑事拘留令的犯罪嫌疑人为规避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选择潜逃在外的现象。面对这类犯罪嫌疑人,我国的公安机关将会对此展开全方位的追缉工作,甚至还可能在互联网上发动大规模的追逃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