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与被控告人最终是否会被判定实行实体刑法并无必然关联性。实际上,取保候审只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用以控制嫌疑人或被告人行动范围、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一种手段,而是否应该判定被告人为实际罪犯,则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决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如果可能对其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若可能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