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实施行为者须具备违反女性自主意愿的条件,并采用暴力、威胁或是其他不当方式;致使受害女性处于无法抵抗、无从反抗或因恐惧而不敢反抗的境地,又或是利用受害女性对此状况的无知和无法抵抗而乘虚而入实施奸淫之举。
其次,在犯罪客体层面,强奸罪所侵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即女性依据自身意愿进行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若强奸对象为未成年少女,则其性自主权具有绝对不可侵犯性,换言之,无论该未成年少女是否自愿、是否顺从,均可构成强奸罪。
再次,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强行与被害人性交,且自始至终以强奸为既定目的;
最后,在犯罪主体层面,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