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与辩解是最为常见的两种取证方式。
2.在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物证,如毛发、被害人指甲内可能含有犯罪嫌疑人皮肤细胞的检材等都属于有效证据。
3.遭受过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所持有的相关物证也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例如刀具之类的器具。
4.受害者若曾遭受性侵,其所遗留的衣物、内衣等物品上可能会出现加害人体液,这些也可作为关键的物证材料使用。
需注意的是,以上仅为部分常见的证据类型,实际情况下,只要与案件相关的任何证据都应尽可能地进行搜集,因为它们往往是决定是否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因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