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并不一定必须以现金支付作为担保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确保被拘留者或被告人在审判前能够得到自由、安全的关押环境,取保候审可采用两种方式完成:保证人与保证金制度。
其中,保证人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监督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为义务;而保证金制度则是由被告人或其亲属预先交付予司法机关,以确保被告人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当选择保证金这种方式时,确实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货币资金的转移,然而实际费用的金额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进行裁量,并非固定不变。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那么在案件审理完毕后,保证金将会如数退还给被告人及其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