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险驾驶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并非同义词,前者强调的是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辆时所实施的具有潜在危害性的行为,例如醉酒驾车、高速行驶、相互追逐竞技等,其更加强调个体行为的潜在威胁以及对公共安全产生的潜在影响;后者则常常指向的是在工业生产或者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规定而引发的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件,责任主体可能包括各类企业或管理层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