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对他人进行言语侮辱和挑衅性行为,此种行径可被归类为寻衅滋事行为。倘若这种行为持续多次出现且已经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那么便可以被认为是情节恶劣,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具体情况下,如果通过辱骂他人的方式破坏了社会秩序,并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都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实施辱骂他人的行为,已经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2)在实施辱骂他人的过程中持有凶器;
(3)针对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士、流浪者、乞讨者、老年人、孕妇以及未成年人进行辱骂,已经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4)由于辱骂行为导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
(5)辱骂行为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活动;
(6)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情节恶劣的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