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具有如下诸项不当行为的被取保候审人士,可以依法实施收监措施:未经法律执行机构准许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动时,未能在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详细汇报;在司法程序中接到传唤通知后未能按时到场;采用任何手段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干扰;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