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取保候审届满之际,将依据实际情形来变更对被取保候审人员之强制措施,或依法予以解除该项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案件,执行机构应在期限满十五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决定机构,由决定机构针对是否解除取保候审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决断,同时在期限届满之前向执行机构再次发出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