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当得利罪与盗窃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不当得利罪的成立条件是一方获取了某种利益,而另一方则承受了相应的损失;换言之,此处的利益与损失二者之间应当具有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系。
然而,盗窃罪却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犯罪目的,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