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涉嫌人员实施拘留措施的适用范畴锁定于特定的法定紧迫局面之下的现行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身份的人选。此种情况具体涵盖了具备流窜作案特征、屡次实施犯罪行为以及构成团伙犯罪嫌疑的人员;正处在实施犯罪活动或预谋进行犯罪阶段但被他人知晓或指认的个体;试图逃脱法律制裁而采取临场逃离或自杀行动的人士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