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拘留七天属于什么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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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拘留七天如果是属于行政拘留的话或者是属于治安拘留的话,那么就是行政处罚;如果是属于刑事拘留的话,那么就是属于犯罪,这个就要看案件的本身是否达到了刑事犯罪立案的标准。

盗窃拘留七天属于什么类型?

一、 盗窃拘留七天属于什么类型?

如果是行政拘留或者是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够成犯罪。如果是刑事拘留,涉嫌犯罪

拘留分为三种。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三种拘留性质不同,时间不同,决定机关也不同。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所在地区。

三、盗窃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盗窃就是属于以非法的目的而占有他人的钱财,对于此罪的认定也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会被处罚,因此,在被拘留的时候就要看案件本身的类型,如果是行政处罚最多不会超过十五天,而对于刑事拘留也最多不会超过三十七天,这都是会结合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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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属于什么类型
盗窃罪的法学归类及特征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类别中的重大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盗窃罪主要是指个人或团体以非法拥有为目的,擅自窃取他人所有或持有的公私财物,且其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多种形式的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侵犯财产犯罪,其起源可追溯至私有制制度的形成时期,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典型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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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属于哪种类型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适用,具体数额分为“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三档。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对于跨地区盗窃,参照受理案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并根据情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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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盗窃数额较大
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
另外,对于有情节严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而盗窃一次,不只包括事实上的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
二、多次盗窃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三、入户盗窃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盗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携带凶器盗窃
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扒窃是此次修正后比较难把握的一种盗窃行为,难就难在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分。如果一次扒窃几十元钱,是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的一个朋友犯了盗窃罪,我想了解一下盗窃罪的类型,我不是很明白盗窃罪的类型包括哪些,法律对于这些盗窃罪类型有什么规定么?
[律师回复]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l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1
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l
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l
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1
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
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1
6、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1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1
8、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
9、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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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盗窃罪属于侵犯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也就是所说的财产犯罪,如果是想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那么不仅仅需要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还需要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涉及到了财产数额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具体的盗窃属于什么犯罪类型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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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属哪种犯罪类型
盗窃罪按金额分为"数额较大"至"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院、检察院依据地方经济、治安状况,设定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检审批。若公共交通工具盗窃地点不明,以接手地司法机关的标准定性。涉及盗窃毒品,按盗窃罪论处,刑罚依情节轻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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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舅舅因为嫌工厂里面干活累的,挣不到钱的,后来就去扒窃的,对于扒窃的类型与盗窃的类型都有哪些本质上面的区别的,怎么区分的,还想请您给予相关指导的,谢谢
[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予以单列,刑法中“扒窃”的概念,主流观点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由于扒窃的近身性导致其比普通盗窃更容易转化为伤害、抢劫等犯罪,因而其社会危害感和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盗窃更强烈和严重,所以和一般盗窃不同,扒窃的入罪没有情节、数额要求,另外,扒窃行为的量刑也重于一般盗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争议,值得关注。
发生在公共场所是刑法上扒窃的前提要件。主要理由为:
(1)从立法原意来看,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偷盗行为,才能使不特定民众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
(2)1997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在“扒窃”前冠以“在公共场所”作为定语,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在前面冠以定语,笔者认为是起强调作用,可理解为“注意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省略了该注意规定,但不影响对该“扒窃”用语的解释。
(3)公共场所应作实质理解,即发生在“使不特定民众可能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的公共场所,才成立扒窃。
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及扒窃财物体积相对较小(消极要件)也是区分扒窃与盗窃的两个重要因素。
对于“随身携带”的解释,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带在身上的财物。包括手中握有的财物或将财物放置于衣裤口袋、随身的挎包中的典型情形。
2、放在身边附近的财物。例如吃饭时随手搭在椅子靠背上的衣服及其内的钱包。
3、目光可及的财物。如乘坐火车时放在对面行李架上的行李。
4、伸手可及,处于随时能检查范围的财物。综上,随身携带实质上意味着一种非常现实、强烈的占有,其核心要素是客观的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事实。因而其占有意思只要求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不要求必须是对各个财物的具体个别的支配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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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属于什么类型犯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盗窃属于什么类型犯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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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盗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滥伐林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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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遗忘物属于盗窃罪的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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