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虚假承诺是否构成为受贿罪的问题,在法学领域内尚存争议,主要的观点分为三类:
1.构成受贿罪。该观点主张,如果实施者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即便是承诺为他人谋取权益的行为属于虚伪的,然而在实际收取财务之时却怀揣着利用职位之便为他人谋求权益的目的,那么这类行为本质上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正好符合受贿罪的特性。
2.构成诈骗罪。此观点认为,倘若行为人并无为他人谋取权益的意图,或者并不具备实现这一承诺所需的职权与能力,那么此类虚假承诺的行为更趋近于诈骗罪的特征。
3.视具体情况而定。另一种观点主张,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行为人尽管做出虚假承诺,但实际上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则可判定为受贿罪;反之,若行为人并无为他人谋取权益的意图且客观上并未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则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