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所判之罚金必须依法履行。罚款的具体缴纳方式是在审判过程中,由法官确定的一个明确期限内进行一次性或分批次的支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数缴纳,则必须强制执行,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被告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暂时无法抵扣的情况,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刻只要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追缴。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实际支付确有困难的,需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决,方可适当延长缴纳期限、适当降低罚金额度,甚至可能获得减免。
2.附加刑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这些附加刑同样具有独立适用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会被判处相应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