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乃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强制措施。前者主要应对涉嫌触犯刑法之行为,后者则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之惩戒手段。在我国严谨的法律体系中,这两大类拘留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适用,然而绝不可彼此替代或者无节制地累加执行。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只应承受对应的一种拘留责任。若同一行为之人涉嫌刑事及治安违法行为,将分别依据刑事及治安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