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本人的前科纪录。通常所言之“前科”,主要指经由法院裁决判定有罪之后所产生的犯罪履历。而刑事拘留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并非对涉案人员的最终定罪结论。若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未遭到检方提起公诉或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则当事人将无法留下任何形式的前科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