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被拘留者最长只能度过满三十七天的关押期。如果在此期限内,检察官并未通过相关手续来批准其被捕,那么被拘留者便有可能被释放。
然而,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拘留嫌疑人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批准逮捕的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则可推断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累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累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将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