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看守所内会见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作为律师需要严格遵守一套标准化的程序和流程。这些步骤涵盖了以下方面:
首先,必须依照看守所的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详细交代将会面的原因、日期、时间和地点等等关键信息;
其次,为了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律师需要携带齐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等;
最后,在看守所工作人员的严密监管之下,律师可以在特定的场所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干扰到侦查、审判工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