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如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洗钱行为应判定为洗钱罪,而非诈骗罪。所谓洗钱罪,即对于明知为有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等犯罪活动所得资金财产,仍协助遮掩其原始来源及本质特征,借助于诸如储蓄、投资以及上市等各类操作手法,试图将其合法化的行为。
然而,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知情,则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至于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