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在此以被告辩护律师的身份向您陈词,我们坚持认为被告实施侵害之实,并非出自蓄谋或者恶意之举,而是出于生活上的极度困厄和无奈,从而产生出一种突发的情绪冲动。
同时,被告对于他本人的行为已经深深地感受到了无比的懊悔和羞耻,他坚决愿意承担其造成的受害人损害,并且希望能够借助法律的力量和社会的关注,来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转变其行为方式,使自己走上正途。关于这点,我们恳切地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尤其是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以及其真诚的悔罪表现,为被告提供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