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9万人
专家导读 实际上我国刑法是把抢劫罪列为了重罪的,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一直都在重点打击的一种犯罪行为。因为抢劫并不仅仅是犯罪的手段比较暴力,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的一系列的恶性案件初衷都有可能是因为抢劫。但是关于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的这个问题,辩护律师写辩护词应该结合着当前抢劫行为的前因后果,在辩护词当中尽量的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的一些辩护意见来写。

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实际上我国刑法是把抢劫罪列为了重罪的,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一直都在重点打击的一种犯罪行为。因为抢劫并不仅仅是犯罪的手段比较暴力,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的一系列的恶性案件初衷都有可能是因为抢劫。但是关于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的这个问题,辩护律师写辩护词应该结合着当前抢劫行为的前因后果,在辩护词当中尽量的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的一些辩护意见来写。

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受区人民法院指定和四川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刘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刘力华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具体体现在

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是其因父亲生病无钱治疗,是为生计所迫,与用于生活挥霍的相比有着很大区别;

②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精心准备的预谋犯罪,在对被害人进行加害时其主观愿望并不愿意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

③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来看,犯罪意志并不坚定。

4、情节和后果不严重

本案暴力程度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要轻得多,所使用的工具不是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如枪、刀,对被告人仅造成了皮外伤。

5、基于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体情况、成长经历与一般的犯罪相比我们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面。

被告人母亲在其两岁时被拐卖至今下落不明,自己在14时就辍学在外打工,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现在父亲又瘫痪在床,无钱治病。19岁的年龄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大多数同龄人在这时仍是学生,其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与完全成熟的人相比仍然有一定距离。

另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虽然没有赔偿的实际行为,但其父亲及本人有积极赔偿的态度。同时被告人未能赔偿的原因是其家庭确实一贫如洗无法赔偿,其与那种有钱不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处罚情节

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按照刑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量刑起点刑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三、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刑罚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具体理由同上。

四、本案宣告刑的确定

(一)本案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有

1、被告人属于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该接近50%理由如下:

(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

在决定对未遂犯量刑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本案在确定宣告刑应当考虑的因数

1、被告家庭状况特殊

被告家庭的特殊情况如上已做了叙述,不在赘述。

2、同案同判的原则

根据辩护人收集的案例(1)高新区法院案例:【案号:(2009)高新刑初字第122号】刘强、李明树抢劫案。两被告骗乘被害人的电动三轮车,采用殴打威胁方式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抢劫未遂。法院对两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红军抢劫案,被告具有犯罪未遂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3)金牛区人民法院案例【案号:(2010)金牛刑初字第40号】被告具有抢劫未遂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被告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较为适宜。

五、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适宜

1、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该政策中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如果对被告科以严厉的处罚,不仅将使被告年老瘫痪的父亲无人照料,而且老人也面临丧失维持生活、看病维持生命的唯一经济依靠。这样的局面无论如何都是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词:

年 月 日

抢劫罪轻辩护词这都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最基本的工作职责之一了,大家能够了解一下这种刑事辩护词的大体组成部分,但抢劫罪辩护词当中的这些辩护意见根本就没办法准确的介绍,这必须要有抢劫罪的前因后果,律师根据当时的一些实际情况按照自己的辩护技巧来写辩护词的,身处抢劫罪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就不要太过于担心辩护词了,这是律师的工作。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7.2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键咨询
  • 153****17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8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2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1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7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6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6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6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2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1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8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4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4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5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0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为你推荐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1、被告人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叔叔的儿子因为抢劫他人被拘留了,所以对于辩护词抢劫罪从轻标准是怎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孟某某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首先辩护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的痛苦表示同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发生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报案人是受害人家的对门邻居常某某,根据其在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44页所作的笔录,其拨打“110”报案的时间为5月10日“早上7点20分许”。随即,7时35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中队接到110指令,将本案立案侦查(见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而被告人孟某某是于当天下午15时左右去的某某市公安局。当时他并不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来接受讯问的,只是因其“了解某某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黄义然被抢劫案的有关情况”,被某某市公安局通知接受询问。这一事实,可以从本案诉讼卷第1卷第17页《询问通知书》(副本)、以及诉讼卷第3卷第72-75页的对孟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加以证明。
而孟某某首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自己和常某的犯罪事实,是在5月10日下午5点钟左右,当时已经作完《询问笔录》,另一个警察过来再次询问他,他就主动承认了。随后,19时30分公安机关对其所作了《讯问笔录》(第一次)。
在孟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孟某某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对孟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常某也还没有承认二人的犯罪事实(常某是在5月10日19时55分才承认的)。
另外,根据某某市公安局大案中队2007年9月29日出具的本案《抓获经过》也可以证实:“……再次询问孟某某,孟某某即交待了犯罪经过,后常某迫不得已也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段文字也足以说明,孟某某确实是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孟某某作案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另一同案犯尚未承认犯罪事实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孟某某的自首行为,不仅体现了其本人悔过自新的态度,而且减少了国家对刑事侦查等工作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使本案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宣告破案,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其自首情节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在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的这起抢劫案件中,他与另一被告人常某相比,没有积极购买砍刀为犯罪准备工具,没有主动提出过犯罪的意思表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没有用砍刀伤害被害人。
从常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来看,常某也承认是自己砍的害人。
诉讼卷第3卷第17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们用什么杀死黄义然的?”常某回答:“我拿了一把砍刀,孟某某拿了根棍子”。
诉讼卷第3卷第20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砍完义然后干什么来?”常某回答:“我砍完她后,把刀给了玉强了,然后我去找钱去了,玉强后来砍没砍她我不清楚。”
从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本案所作的《生物物证鉴定书》(公某某物证鉴法物字[2007]217号)结论分析,能够确认:送检的圆头砍刀和常某上衣及裤子上的血迹均为被害人所留。但是,该结论却不能肯定平头砍刀(未带入犯罪现场)、孟某某上衣和木棍上的血迹为受害人所留。
按照犯罪痕迹学的一般原理,只有对受害人实施砍杀行为的人,才有可能在衣服上喷溅有受害人的血迹。
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既然不能确定孟某某身上的血迹是否是被害人所留,就不能确定其实施了砍杀被害人的行为。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是孟某某直接造成的。
根据某某市公安局(2007)某公刑技医字第(04)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的结论:“死者黄某某系锐器致左颈动静脉横断及左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被告人孟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用砍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只是用拳头、木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但这些行为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其主观恶性比较小。所以,孟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的量刑和处理,我国《刑法》第27 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一点,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中,均可以看出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在辩护人多次会见中,也表明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来表示自己的深刻悔罪。所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被告孟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律师事务所
# 律师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各是怎么样的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轻,容易受朋友的唆使、影响。恳请法官依据浙江省《人民量刑指导(试行)》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总计 元。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五、被告人吴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本案中被告盗取的游戏机、手表、手机及平板电脑均已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八、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表现,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吴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抢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193号《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4月23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5月27日的 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4月22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携带者。因此希望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盗窃罪和抢劫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各是怎么样的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轻,容易受朋友的唆使、影响。恳请法官依据浙江省《人民量刑指导(试行)》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总计 元。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五、被告人吴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本案中被告盗取的游戏机、手表、手机及平板电脑均已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八、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表现,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吴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抢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193号《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4月23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5月27日的 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4月22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携带者。因此希望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
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的儿子因为抢劫被抓了,所以对于个人抢劫罪无罪辩护辩护词有哪些?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某一审的辩护人,在庭前我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且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案件事实方面讲,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罪名存在异议,应定性为抢夺罪,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相应的量刑幅度。
1、依据案卷证据显示,本案发生时确实存在被告人抢夺时开车扬长而去,导致受害人追车倒地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情况。但此事实并不能够认定抢劫或转化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之间最在的区别是,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等其它方法,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未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方法。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在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张某并未打算也未主动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财物,只是因与被害人就照片的丑美问题发生争执后一怒之下离去,离去前手机已经被被告人占有,并未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张某更无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在客观方面,张某并未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恐吓被害人,而是趁被害人不备,驱车离去,只是由于被害人追车过程中被车子刮伤倒地,被告人并没有开车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企图尽快逃离现场而已。
最后,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车上发生关系以后,相对来说气氛还是比较融洽的,被害人是自愿将自己的手机给被告人传阅的,而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后来因为照片丑与不丑的分歧意见发生争吵,被告人扬长而去,但由于刚手机正好在被告人手上所以手机也被顺带带走,开车离去并不会也没有给被害人带来任何身体上的伤害,从社会观念上说很难评价为抢劫的暴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而不是抢劫。因此,对张某以抢夺罪定罪是适当的。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是否定抢劫罪:
1、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本案造成受害人伤害不是被告人故意为之,而是出于气愤之下一走了之。
2、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本案张某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是驱车离去而不是伤害被害人。所以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为抢夺行为。
2、从被害人多次不一的报案笔录可以看出,被害人所做的陈述并不是真实,而是带有心机的动机,也是出于报复,出于当时案发时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个人,因此个钟事实缘由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个人的口供,鉴于被害人的陈述带有偏激的情绪,恳请法院以维护被告人自身合法利益原则以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为准。
二、从量刑方面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1、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应被认定为自首。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来,被告人做的第一份笔录就全部如实的坦白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后,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就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属于坦白,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其与两被害人的口供完全吻合,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才19周岁多一点,是一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青少年。其文化水平只有初中,法律意识淡薄,其心智发展水平还很不成熟,从而影响了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对于未成年犯从宽处罚的规定应当进行延伸解读,即对于刚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实践中也可以作为一个酌定情节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刚成年不久,可改造性强;犯罪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塑造性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发挥其特长,早日为社会做贡献。这也符合刑法教育和改造功能的精神。
5、本案中,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相对于一些恶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控制和减少,被害人私人财物已经退还,被告人家属也愿意给与一定的精神赔偿并交纳罚金,恳请法院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系自愿认罪,而且系初犯,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5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抢劫罪的辩护词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入户抢劫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郑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刚才又通过庭审调查,现就书指控郑犯抢劫罪无异议,现就被告人郑存在的从轻、减轻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属盗转化型抢劫,但不属入户抢劫,公诉机关的指控加重了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
首先,书指控被告人郑入室抢劫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所以将“入户抢劫”列为加重处罚的八种情形之一,是因为这类抢劫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较之一般的抢劫犯罪更具严重性,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更大。入户抢劫”这一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中的入户与抢劫应当是一种手段和目的关系,行为人入户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抢劫,亦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才进入到户内的,而不是进入到户内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这应是立法的本意。“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将“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仅限定在“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
其次,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入户的目的只想偷点钱给孩子交学费,入户前并无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观恶性较小,与入户抢劫有着量与质的区别,相比较而言,“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要比“户内抢劫”小得多。而且,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条件之一,在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时刑法已经对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危害行为进行了一次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因此已由轻罪(盗窃罪)向重罪(抢劫罪)进行了转化,若再把在户内的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作为”入户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构成条件对行为人进行处罚,那么对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在刑法上进行了重复评价,再认定为入户抢加重了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
第二、被告人郑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出于主观上的恐惧,在被从外面回来的被害人堵在屋里时,被害人及其邻居围殴被告人致使其主管上陷入恐惧状态,因此他从被害人家的厨房拿起菜刀想摆脱围殴行为。被告人咬伤被害人的行为也是基于主管上想尽早摆脱众人的殴打而实施的下意识行为。
第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较小,犯罪中的作用及主观恶性较同案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请合议庭采信以上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我堂弟涉嫌了入室抢劫罪了,对独居的女性家中进行了抢劫了,弄到了不少的现金,被抓后判了缓刑,缓刑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11〕19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希望法院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且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又患病,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曾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辩护词抢劫案辩护要点有哪些?
要为抢劫案进行辩护首先需要证明被辩护人的犯罪情节是比较轻的,或者是主观上根本就没有出于有抢劫的目的,或者在客观上并没有当场进行抢劫,或者是情节非常的轻微,而且能够找到法律作为支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抢劫罪的辩护词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抢劫罪的辩护词应该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入户抢劫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郑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刚才又通过庭审调查,现就书指控郑犯抢劫罪无异议,现就被告人郑存在的从轻、减轻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属盗转化型抢劫,但不属入户抢劫,公诉机关的指控加重了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
首先,书指控被告人郑入室抢劫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所以将“入户抢劫”列为加重处罚的八种情形之一,是因为这类抢劫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较之一般的抢劫犯罪更具严重性,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更大。入户抢劫”这一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中的入户与抢劫应当是一种手段和目的关系,行为人入户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抢劫,亦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才进入到户内的,而不是进入到户内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这应是立法的本意。“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将“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仅限定在“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
其次,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入户的目的只想偷点钱给孩子交学费,入户前并无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观恶性较小,与入户抢劫有着量与质的区别,相比较而言,“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要比“户内抢劫”小得多。而且,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条件之一,在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时刑法已经对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危害行为进行了一次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因此已由轻罪(盗窃罪)向重罪(抢劫罪)进行了转化,若再把在户内的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作为”入户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构成条件对行为人进行处罚,那么对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在刑法上进行了重复评价,再认定为入户抢加重了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
第二、被告人郑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出于主观上的恐惧,在被从外面回来的被害人堵在屋里时,被害人及其邻居围殴被告人致使其主管上陷入恐惧状态,因此他从被害人家的厨房拿起菜刀想摆脱围殴行为。被告人咬伤被害人的行为也是基于主管上想尽早摆脱众人的殴打而实施的下意识行为。
第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较小,犯罪中的作用及主观恶性较同案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请合议庭采信以上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5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各是怎么样的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轻,容易受朋友的唆使、影响。恳请法官依据浙江省《人民量刑指导(试行)》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总计 元。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五、被告人吴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本案中被告盗取的游戏机、手表、手机及平板电脑均已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八、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表现,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吴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抢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193号《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4月23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5月27日的 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4月22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携带者。因此希望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我是一名大二的法学院的学生,最近我们专业要举办一场关于无罪辩护的辩论赛。所以想问一下关于转化型抢劫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可以通过分析盗窃、诈骗、抢等关系进行开展转化型抢劫无罪辩护,实施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罪辩护词可以从所犯并不一定是转化型抢劫罪来分析:
一般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本意是指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即向抢劫罪转化只限于侵犯财产罪的范围之内。因此,转化型抢劫,其先行之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如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事实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物这一客体的犯罪并不仅仅限于《刑法》第五章规定侵犯财产罪的范围。如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等等都符合这类犯罪的特征。如果仅从罪行法定的角度考虑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先前犯罪行为只限于刑法第五章规定的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话,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在定罪处罚的时候除了要考虑罪行法定的原则(我们应该坚持的是相对罪行法定而不是绝对的罪行法定),还要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如盗窃广播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合同诈骗等行为,比普通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显然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既然规定比这类犯罪危害小的普通型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都能够转化为抢劫罪,为何危害性较大的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不能转化呢。这有违刑法内部的协调,这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也是不相符的。再者,1979年《刑法》未单独规定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时,这类诈骗犯罪都是包含在一个统一的诈骗罪中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实施这类诈骗行为后,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构成转化抢劫罪。现因刑法对这类诈骗单独规定了罪名反而不能转化为抢劫了,也不合理。
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其本质属性和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一样的,且往往危害性更为严重。所以笔者认为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是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但是在认定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上还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若实施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的犯罪较抢劫罪处罚重,应适用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即按转化的罪定罪只能比原犯的罪处罚重,而不能相反。因为转化犯的立法目的旨在严惩某类犯罪行为。如一行为人犯第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想威胁,情节严重的,能否转化为抢劫罪?按《刑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转化为抢劫罪按第263条规定,只有具有该条所列的8种加重情形之一,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如果案件不具备上述情节,对上述行为按照转化的抢劫罪定罪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时应该采取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上述情节严重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依照《刑法》第127条第一款处罚。这样既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不违反定罪的基本原则。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抢劫罪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在对抢劫罪进行辩护时,可以运用的辩护词可以通过对于犯罪情节的考量以及有关抢劫罪量刑的判断、被告人对于罪行的态度、被害人的受伤情况、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以及个人情况这些方面来进行编写。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最近公司有人想要进行犯罪辩护,想请问律师持刀入室抢劫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才能减轻罪行,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看对方是因为什么目的入室伤人,如果就是为了伤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是要你朋友的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如果为了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盗窃罪与抢劫罪辩护词是否一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各是怎么样的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轻,容易受朋友的唆使、影响。恳请法官依据浙江省《人民量刑指导(试行)》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总计 元。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五、被告人吴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本案中被告盗取的游戏机、手表、手机及平板电脑均已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八、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表现,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吴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抢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193号《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4月23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5月27日的 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4月22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携带者。因此希望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被冤枉是抢劫罪被拘留了,所以对于个人因抢劫罪的无罪辩护词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抢劫罪减轻处罚的情形辩护词是怎样的
对抢劫罪减轻处罚的情形辩护词可以从自首情节来确定,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再者是犯罪未遂的情况,或者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的,都是可以从这些方面来辩护减轻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被告抢劫罪被拘留了,所以对于辩护词抢劫无罪主要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5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各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各是怎么样的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轻,容易受朋友的唆使、影响。恳请法官依据浙江省《人民量刑指导(试行)》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总计 元。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五、被告人吴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本案中被告盗取的游戏机、手表、手机及平板电脑均已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八、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表现,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吴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抢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193号《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4月23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5月27日的
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4月22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携带者。因此希望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各是怎么样的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轻,容易受朋友的唆使、影响。恳请法官依据浙江省《人民量刑指导(试行)》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总计 元。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五、被告人吴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本案中被告盗取的游戏机、手表、手机及平板电脑均已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八、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表现,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吴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抢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193号《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4月23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5月27日的 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4月22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携带者。因此希望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暴力犯罪辩护 > 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