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时,未能成功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性质或者严重性必定十分恶劣。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仅仅意味着其可能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因此,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未经证实的结论,认为该案件的情节必然较为严重。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案件的恶劣程度,是需要通过综合分析和全面调查来进行判断的,而非仅仅依据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这样单一的标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