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立案审查基准是:如果当事人有擅自使用本公司或机构内部资金额度达到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且这部分款项在特定的连续三个月时间内未能得到归还;或是擅自使用本公司或机构内部资金额度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并且在此过程中涉及了各种违法违规活动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会被视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